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马振军与被告西峡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镇行初字第18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 被告:西峡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宜文,任局长职务。 原告马振军诉被告西峡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为信息公开一案,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镇行初字第18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

被告西峡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宜文,任局长职务。

原告马振军被告西峡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振军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