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连如勋诉被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禹行初字第11号 原告:连如勋,男,生于1974年8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大白庄7组。 被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烨,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如勋诉被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禹初字第11号

原告连如勋,男,生于1974年8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大白庄7组。

被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烨,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如勋诉被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如勋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如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连耀辉

审 判 员  姚根志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路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