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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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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有与郑州市人民政府、李六来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3)豫法行终字第001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会有,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杰,该单位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宇航,该单位法制办

(2013)豫法行终字第001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会有,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杰,该单位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宇航,该单位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李六来,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张献民,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会有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李六来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李会有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李会有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会有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会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