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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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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华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13号 吴建华: 你因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法行终字第106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行政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与你相关的分为两部分,一是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13号

建华

你因诉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法行终字第106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行政登记土地使用权与你相关的分为两部分,一是你原建浴池所占土地,二是你租赁上蔡县宏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所占土地。你建浴池所占土地,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土(1997)62号决定已经收回,如你不服该行政行为,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上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已生效,而上蔡县宏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土地系在使用权被收回后因出让取得,在收回决定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之前,你主张该块土地使用权缺乏利害关系。你租赁上蔡县宏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的事实,不产生对相关土地使用权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