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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诉朱智武、纪艳屏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59号 原告:刘广东,男,汉族,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翟运宝,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智武,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纪艳屏,女,满族,住址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59号

原告:刘广东,男,汉族,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翟运宝,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智武,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纪艳屏,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朱智武、纪艳屏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刘广东的委托代理人翟运宝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朱智武、纪艳屏经本院非法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署《借款协定》,协定商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8个月,利息合计3200元。被告赞同借款本息分8个月还清,从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每月应还款本息算计5400元。假设被告不能按协定商定的日期还款,应向原告支付罚息和逾期守约金。协定签署后,原告按商定发放了借款,但被告并没有按商定归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按合同商定的寒暄未付利息800元;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守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智武、纪艳屏未到庭加入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问难意见。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3日,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朱智武签署借款协定一份,协定主要内容为:被告朱智武向原告借款40000元,商定还款期限8个月,从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被告朱智武每月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算计5400元。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算计10800元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逾期利息并按协定商定承担守约责任。

上述理想,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协定一份、还款治理效劳说明书一份、信誉咨询及治理效劳协定一份及户口本复印件一组为证,被告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所证理想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对于原告刘广东要求被告朱智武、纪艳屏归还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算计10800元一节,因原告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本院予以反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一节,因超出法律规则,本院酌定为月利率二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协定商定承担守约责任一节,本院以为被告在支付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再承担守约责任,每月算计支付金额超出法律规则,故不予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朱智武、纪艳屏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广东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算计10800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二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采纳原告刘广东的其余诉讼申请。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限实行给付金钱的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朱智武、纪艳屏承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讯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