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志刚赵芳李璟与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43-1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刚,男。 申请执行人赵芳,女。 申请执行人李璟,男。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443-1号

申请执行人志刚,男。

申请执行人赵芳,女。

申请执行人李璟,男。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组。

负责人李海五,该组组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未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11318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119元(以1131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为2119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280元、执行费1610元,共计1181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组的银行存款1181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