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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77号 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5年2月3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鹤峰刑初字第00077号

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5年2月3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覃某通过郁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在湖南省桑植县古都酒店找向某(已判刑)购买了10克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毒品。覃某将冰毒带回鹤峰后,向刘某贩卖了4克,作价800元抵付欠款。

2014年6月,被告人覃某在湖南省桑植县购买冰毒后,回到鹤峰向刘某贩卖冰毒2克,作价800元抵付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借记卡资料及交易记录明细清单、鹤峰县公安局2014015、201404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鹤峰县公安局鹤公(禁)证保决字(2014)056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冰毒(照片)、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刘某、郁某的证言笔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施州)公(刑)鉴(理)字(2014)199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能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贩卖毒品犯罪所得赃款1600元,应依法追缴,上交国库。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覃某贩卖毒品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     春     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志青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