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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升望与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花执字第0126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升望,男。 被执行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扬茂。 关于张升望申请执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花执字第0126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升望,男。

被执行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扬茂。

关于张升望申请执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59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59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