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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邦水与奚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58号 申请执行人:陈邦水,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奚邦松,男,汉族,1956年7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邦水与被执行人奚邦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58号

申请执行人:陈邦水,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执行人:奚邦松,男,汉族,1956年7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邦水与被执行人奚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诉前调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