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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登梅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6123号 原告回登梅,女,1970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金昆里1-10-5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421197005015983。 委托代理人简晓华(原告之夫),1969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同原告,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6123号

原告回登梅,女,1970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金昆里1-10-5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421197005015983。

委托代理人简晓华(原告之夫),1969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同原告,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90309301X。

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组织机构代码75812330-3。

法定代表人姚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101(天佑城负101)A区,组织机构代码06124981-1。

负责人赵海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旭,该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回登梅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南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回登梅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登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