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卫民初字第1402号 |
原告王志华,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王雷,男,1984年9月3日出生。 原告王志华与被告王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复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华与被告王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未建立稳固的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更严重的是被告不但殴打原告而且殴打原告母亲,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婚后于2010年5月30日生育儿子王某甲,于2013年3月10日生育女儿王某乙,一直由原告精心抚养照顾。被告从孩子出生从来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婚生女归被告抚养,原告的嫁妆归原告,平分婚后共同财产(电动两轮车三辆)。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纯属虚构,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材料有: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无异议。 经庭审调查,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21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5月30日生育儿子王某甲,于2013年3月10日生育女儿王某乙。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较长,且已婚生两子,原告诉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紧张的理由,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应有效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本案判决原、被告不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志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复数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培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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