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西西民初字第22号 |
原告:赤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国范,西峡县西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 原告赤某某与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宏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薛锋、人民陪审员杜新国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2月29日在西坪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1993年9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何某甲。刚结婚的时候原被告感情尚可。2001年春,被告朋友徐某借被告摩托结果撞死了人,徐某协商赔偿时被告给做的担保,后来徐某还不上钱,被告也无钱偿还一气之下说是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期间被告不跟家里联系,更不用说寄钱,被告的父母去世被告都没回来过,包括现在家人都不知道被告在哪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原被告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花园关村委会证明一份、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原被告同组村民胡某某、汪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及答辩意见。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家庭成员户口本、原被告户籍地村委会证明、原被告同组村民的调查笔录等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2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1993年9月8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何某甲。2001年被告因故外出,至今未回西坪老家,亦未与家人联系。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扶助,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原、被告结婚二十二年间,被告离家十余年且不与家人联系,作为丈夫和父亲,被告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赤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赤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宏钊 审 判 员 薛 锋 人民陪审员 杜新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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