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18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 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女,193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又名李刚,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戊,女,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巳,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某乙、被上诉人姚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争议的堂屋平房五间是否属于李德良的遗产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 德 群 审 判 员 刘 东 审 判 员 王 巧 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志 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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