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卫执字第63-1号 |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建二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修,总经理。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平民三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叶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苗 逢 雨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林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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