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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被告徐某某,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庆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被告徐某某,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庆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2010年2月8日结婚,婚后我和被告脾气不和,因以前不了解,没有夫妻感情,也没有生育子女,被告经常打骂我,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徐某某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徐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综合审查,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十二条被子,一个四方柜,一台洗衣机,一张钢丝床,单子若干,一辆电动车,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共同生活中并无大的矛盾分歧,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庆宏

                                             二O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高  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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