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内刑初字第188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日亮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内黄县兰前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5公里加600米处欲向右转弯时,与对面正在超车的王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牌照为豫EY**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程某左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骨、蝶骨骨折并蝶窦积液,双肺挫伤,经法医鉴定,程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董某的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抽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内黄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安阳殷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程某的供述、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武群 审 判 员 李林生 审 判 员 张鹏宇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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