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执字第396号 |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被执行人宴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宴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万 永 忠 执 行 员 雷 群 执 行 员 黄 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先 杰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