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执字第397号 |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9010128-6 法定代表人:蒋素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万 永 忠 执 行 员 雷 群 执 行 员 杨 传 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先 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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