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 事 裁 定 书 |
(2014)驻刑二终字第037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乾,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捕前住泌阳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4日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青霞,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乾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泌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非法所得28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张乾不服,以判决认定其贩卖毒品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乾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代理审判员 薛运魁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源 |
上一篇:沈旺光申请执行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