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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阳、陈翔诈骗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06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向阳,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志辉,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志
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061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向阳,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5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志辉,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翔,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珏,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向阳、陈翔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伟伟、代理检察员宋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向阳及其辩护人孔志辉、杨志华、被告人陈翔及其辩护人王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向阳伙同被告人陈翔预谋后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广州购买假冒境外外汇公司名域和配套软件进行诈骗,李向阳负责寻找“客户”,陈翔负责技术支持。在长葛市八七村和谐小区租房处,李向阳采用网上租虚假服务器建立假网站“AFX”交易公司,以炒外汇的名义,让被害人李某某、闫某某登入其建立的虚假网站进行资金注册,控制网站虚假交易信息,共骗取现金57万元,所得赃款二人分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李向阳、陈翔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均系主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向阳辩称:1、我注册了“AFX”公司,这个公司不是假冒的,网站也不是假的;2、李某某、闫某某系自行开户注册,交易是他们自己进行的;3、金额有异议;4、我不构成诈骗罪,应以非法经营罪认定。

辩护人孔志辉、杨志华的辩护意见是:1、“AFX”公司是真实的,公诉机关指控李向阳诈骗罪证据不足;2、指控的涉案金额57万元没有客观记录证明,应不予认定;3、李向阳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陈翔辩称:1、起诉书指控诈骗有出入,在交易过程中是市场行情真实数据;2、金额有异议;3、已构成犯罪,希望从轻处理。

辩护人王珏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定性为诈骗罪证据不足;2、陈翔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3、陈翔配合公安机关有立功情节。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向阳伙同被告人陈翔预谋后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广州购买域名和可进行后台控制的配套软件进行诈骗,李向阳负责寻找“客户”,陈翔负责技术支持。在长葛市八七村和谐小区租房处,李向阳以炒外汇的名义,让被害人李某某、闫某某登入其购买的域名“AFX”网站进行资金注册,通过配套软件进行后台控制交易信息,共骗取现金约57万元人民币,所得赃款二人分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向阳供述:李某某、闫某某就是我用我在网上购买的假网站骗他们的,我自己出资购买了服务器,冒充境外伦敦的“AFX”的假网站、客户端程序、网站管理程序等一套设施,王某把他的老表李某某介绍给我,我当时就给李某某推荐我开的假公司“AFX MARKET”,李某某拉住他的朋友闫某某一起在我的假公司网站上注册了一个账户,他俩陆续往这个账户存了36万元钱,这些钱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汇到我的账户里,然后我就在这个假公司“AFX MARKET”网站的后台操作,让他俩开的账户显示有6万美金,让他俩开始在我的假公司网站上炒外汇,等于是在玩一个虚拟的炒外汇游戏,所有的资金流进流出都是一种虚假信息,李某某、闫某某炒了一段时间,亏损了一些钱。李某某用他媳妇陈某的身份证在我的假公司又开了一个交易账户,他直接用农村信用社往我的农村信用社卡上转账32万元,之后李某某又在八七村租房处给我打了一张32万元钱的欠条,之后我通过后台管理让陈某的账户上显示有10万美金,等于说这10万美金是我给李某某转账转的。炒了一段时间,李某某的两个账户都赔了很多钱,他俩不想炒了,就让我把余款给他们打过去,闫某某得了45000元人民币,李某某得了65000元人民币。等于说我从他俩身上骗取了57万元钱。李某某和闫某某一直问我要钱,我当时算了算他俩一共给我了58万元左右,我就给李某某打了一张58万元的借条,实际上这张借条是李某某和闫某某两个人的,后来闫某某又让我给他打了一张32万多的借条,这张借条是给李某某抵账用的,因为之前李某某给我打了一张32万左右的借条。我没有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我所用的服务器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我给陈翔说过购买这些网站、客户端的目的,他知道我想用这些东西赚钱,2012年12月下旬开始我给陈翔转账56000元,陈翔把56000元汇给了广州的人。我骗来的赃款在2013年3月到4月之间分两次给陈翔转账了15万元左右的提成,这笔钱没有让陈翔用作我开设的黄金公司的账面。另当庭供述:本案所涉域名及配套软件是由我出资,陈翔负责从广州一家公司购买,陈翔购买软件及域名后将软件及域名交给了我,遇到技术问题我向陈翔咨询,陈翔如果不懂的话向广州公司咨询,当时在广州购买的有域名www.afxmarket.com,还有MT4软件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一个域名www.afxmarket.com停用后启用了第二个域名www.afxmarketchina.com,购买的MT4软件我和陈翔都可以进入后台进行操作,进入后台操作的方式是陈翔从广州公司获取后告诉我的,我和陈翔都进入过后台操作,李某某、闫某某是我发展的客户,我没有告知过李某某和闫某某我和陈翔可以进入后台进行操作,我的电脑原始硬盘随手扔了。

(2)被告人陈翔供述:大概2013年年初,我在网上向李向阳介绍了几个“AFX”交易平台系统网站,李向阳看了以后很感兴趣,让我和广州的公司联系购买“AFX”交易平台系统,由李向阳出资56000元,我通过QQ及电话和广东公司联系购买了“AFX”交易平台系统,并把这些东西转发给李向阳。“AFX”交易平台系统就是一个炒外汇的交易平台,广州公司给我发过来的是一个模拟系统,它是实际的市场数据,但是广州公司把后台的控制方法告诉我们,客户把资金放到我们这里,我们可以修改交易软件的客户资金情况,可以随时控制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客户输了,他们输的钱就是我们的,客户赚了,我们给客户钱,就好像我们坐庄一样。我把“AFX”交易平台系统发给李向阳后,他就自己学着用了,出现什么问题他就问我,我再去问广东公司,我弄明白再给李向阳解释。李向阳通过“AFX”交易平台获利以后,按照所赚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给我分成,给我分了17万元左右,但是有部分钱是李向阳注册的黄金公司的佣金。另当庭供述:我和李向阳都可以通过“MT4”后台操作,我们没有告知客户我们可以通过后台进行操作,客户是李向阳发展的,李向阳不含黄金公司款项共分给我七、八万元。因为广州公司终止了合作,所以交易记录都没有了。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3年元月通过王洪介绍认识炒黄金外汇的李向阳,并说这是个挣钱的好门路,手里有闲钱就给李向阳,稳赚不赔。我和闫某某每人存了5000元美金(当时存的是同等价值的人民币,汇率6.4元,当时是闫某某的交易账户),李向阳说资金太少不好运作,我们听李向阳的话不断注资,那一段我一共注资3万美金。过了几天,我给李向阳转账32万元人民币,由李向阳给我亲手操盘。之后我用我老婆陈某的身份证让李向阳给我注册了一个交易账户,由李向阳给我亲手操盘,之后李向阳说资金还缺,他可以先划给我5万美金(32万元人民币),当时得让我给他出具借条。后来我的交易账户上钱越来越少,李向阳还是让我注资,我就怀疑了,我在网上查“AFX”公司,结果是根本不存在,我就知道上当了。李向阳也承认公司不正规,给我打了58万元的欠条。

(4)被害人闫某某陈述:开始我和李某某合伙在李向阳提供的网站上炒黄金外汇,我和李某某也不懂怎么操作,就是把钱存到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和U盾,然后把网上银行的账号、密码和U盾都给李向阳,李向阳在他租房处用电脑进行操作,给我们俩开户、转资金。开始我俩给李向阳炒黄金外汇一共是37.2万元左右,后来李某某还单独给李向阳了32万元钱,又开了一个账户。最后我们向李向阳要钱的时候,李向阳又退给我们11万元左右,李向阳诈骗我和李某某合伙的是25万多元,李某某自己的还有大概32万元。

(5)证人冯某某证言:我从英国留学后于2007年回到广州,我帮客户做一些金融网站,出租境外服务器和出售破解版的“MT4”软件。“MT4”软件是金融模拟交易系统,“MT4”本身是不能单独在网上使用并交易的,这个软件需要和一个炒外汇、黄金的网站一起使用,通过这个软件可以注册用户、修改交易数据、时间、金额,它等于是一个交易网站的后台可以修改数据的软件。我和客户谈好费用后,员工就具体制作,制作好以后把“MT4”、交易客户端和网站网址直接从网上发给客户。客户在没有合法公司的情况下,让他发展的投资户打钱给他,然后就用“MT4”后台修改一些数据,达到他们骗钱的目的。类似成套软件的服务器分别在美国、韩国、香港、还有几个我不清楚。我手下有一名员工叫朱某某,他主要制作网站、维护服务器、接受客户提供的资料,然后把资料放到“MT4”软件里。

(6)证人朱某某证言:我知道的三台服务器分别在美国、韩国、香港,这些服务器没有操作日志,我们的网站没有设计该项功能,“MT4”软件就是冯总找人做出来的一种炒黄金外汇的平台软件,有服务器数据、门户网站、平台软件、第三方支付,客户租用了公司的服务器和购买“MT4”平台软件后,就可以发展下面的客户到他购买的网站炒黄金外汇,但是客户可以通过网站后台修改网站的数据。客户的姓名我不知道,我只记得客户的公司名或者是网站域名,“AFX”是我的一个客户。

(7)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听李某某说李向阳骗其几十万元钱。

(8)证人潘某某证言、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冯某某手机短信照片,证明潘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于2012年9月份丢失过,后由冯某某使用。

(9)证人关某某证言、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二份,证明被告人李向阳检举揭发冯某某、郭某某涉嫌犯罪问题,暂不能得到查证。

(10)证人陈某证言,证明陈翔曾从事金融理财工作。

(1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李向阳曾被李某某、闫某某带走索款,其予以报警。

(12)被告人陈翔(网名天道)、李向阳(网名smile)QQ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内容有:“天道:现在客户盈利了3000,直接给他搞一单亏损,亏个2000出来,2000就是我们的了”、“天道:闫的账户杠杆是现在调整还是等机会在调整,smile:半夜调整吧”等字样。

(13)被告人陈翔(网名东邪)与冯某某广州市耀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客服人员(代号:1495150989)、负责MT4软件客服人员(网名流逝-2012)、朱某某(网名AAAAA)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陈翔从广州公司购买了网址域名及配套软件并进行技术咨询,其中显示内容有:“东邪:我从后台删掉了,MT4历史记录里面已经没有亏损单了”、“东邪:真实服务器和模拟申请的服务器地址是分开的吗?”、“流逝—2012:在一起的”、“东邪:都在一起,不就穿帮了吗?”、“流逝-2012:其实看你如何解释的”。

(14)借条两份,证明被告人李向阳于2013年5月14日向李某某出具了58万元借条一份、向闫某某出具了321600元借条一份。

(15)李向阳、陈翔、李某某、闫某某、刘某某、潘某某、杨某某银行账户查询,证明本案部分资金流转情况,其中2013年4月1日李某某银行账户向李向阳银行账户转账320000元。

(1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李向阳电脑主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经搜查,对被告人陈翔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扣押;另查扣李向阳用来进行诈骗的电脑主机一台;其中陈翔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已移交本院,其余尚未移交。

(17)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三份,证明2013年7月19日17时在武汉抓获陈翔,同年7月20日7时对陈翔宣布拘留,次日7月21日抵达长葛市,将其送押看守所;陈翔处扣押的电脑两台经检查未发现数据中存储有“MT4”软件;闫某某所使用台式电脑主机经检查未在电脑硬盘中检测出“MT4”软件等数据。

(1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向阳、陈翔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9)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向阳、陈翔均无前科记录。

(2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向阳系被解救随后到案,陈翔系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本案事实。

被告人李向阳的辩护人提交了下列证据,并经庭审质证:

(1)未经翻译成中文的英文资料,旨在证明“AFX”公司并非虚假。

(2)判例及新闻报道复印件,旨在证明应以非法经营罪定性。

关于被告人李向阳的辩护人提交的英文资料,来源不明且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联系翻译事宜,该英文资料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判例及新闻报道,不属证明本案案件事实的材料,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阳、陈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向阳庭审中称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有刑讯逼供情形,其他次讯问无此情形,但公诉机关庭审中在未确认有刑讯逼供情形下并未出示第一次讯问的笔录;李向阳的辩护人称李向阳的第二、三、四次讯问并非在法定的讯问机关进行讯问,但经查李向阳系在2013年5月19日2时刑事拘留,第二次讯问是刑事拘留前在公安机关讯问室进行的讯问,此后的讯问均显示系在看守所进行的讯问,且数次供述较为稳定,并未发现有应当排除的情形,故该辩不予采信。李向阳、陈翔的辩护人所辩本案证据不足的问题,因李向阳已将电脑原始硬盘丢弃等原因并未提取到“MT4”交易软件信息,但被告人李向阳、陈翔庭前及庭审供述、证人冯某某、朱某某证言均可相互印证,且有提取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关于被告人李向阳、陈翔及李向阳的辩护人所辩金额有异议问题,虽未提取到“MT4”交易软件信息,但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指向的诈骗金额基本一致,均为57万元左右,且其中一笔32万元及部分金额有银行记录予以印证,同时有李向阳向李某某出具的58万元借条予以辅证,故涉案金额可以予以认定。关于李向阳、陈翔所辩“AFX”公司并非虚假,数据也是市场真实行情数据,但李向阳、陈翔系通过与“AFX”域名配套软件进行后台交易控制,故该辩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关于陈翔的辩护人所辩陈翔立功问题,与本院查证不符,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李向阳、陈翔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翔虽系主犯,但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向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长葛市公安局从陈翔处扣押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已移交本院)由本院负责处理;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的其余物品(陈翔处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及李向阳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未移交本院)由长葛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赵明辉

                                             审  判  员  岳全中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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