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2528号 |
原告杨占标,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康店黑南云牌面粉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标诉被告巩义市康店黑南云牌面粉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占标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占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占标负担。
审 判 员 丁 强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传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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