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313号 |
原告陈彩萍,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应爱平,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银利,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莉萍,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萍、应爱平诉被告曹银利、宋莉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彩萍、应爱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彩萍、应爱平承担。
代理审判员 崔明卫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倩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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