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43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静,女,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静,女,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 上诉人周静因与被上诉人龙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周静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静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周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陈 予 审 判 员 杨 成 国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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