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洛执字第150号 |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翼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益昌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秋平,该公司经理。 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市益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145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洛阳市益昌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北京盛兴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工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14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素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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