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漯民二终字第9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自有,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峰,男,汉族。 上诉人王书勇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书勇于2014年3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立峰归还其15000元。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临民固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王书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书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自有,被上诉人王立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固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石笑云 审 判 员 王路明 审 判 员 陶京涛
二Ο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裴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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