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770号 |
(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军阳。 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孟亚,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 被告:陆恩杰,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 被告:马振辉,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孟亚、陆恩杰、马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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