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2065-1号 |
原告刘宝华,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现超,经理。 被告任美玲,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张鑫源,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任现超,男,1967年2月1日出生。 被告张学峰,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 被告孙静,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华诉被告河南富喜鸟服饰有限公司、任美玲、张鑫源、任现超、张学峰、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华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刘宝华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Ο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 冰 |
上一篇:李为民与郑州市平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