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13号 |
上诉人代玉(原审原告),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生。 被上诉人刘琴(原审被告),女,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珂,男,汉族,1991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信,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玉与被上诉人刘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玉,被上诉人刘琴的委托代理人李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余多成 审 判 员 郭毅勇 审 判 员 朱永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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