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931号 |
原告马春玲,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淡世杰,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玲诉被告淡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玲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春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春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五元,减半收取四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马春玲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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