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994号 |
原告袁松欣,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兆龙,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宪国,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松欣诉被告胡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松欣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松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松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袁松欣负担。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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