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651号 |
原告张长卫,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 被告姚长庆,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张长卫诉被告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姚长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卫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卫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长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长卫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川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应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