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22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颖戈,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银山,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盛海亮,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海,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盛海亮,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颖戈因与被上诉人薛银山、王超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颖戈及被上诉人薛银山、王超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盛海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忠宇 审 判 员 崔 峨 审 判 员 侯军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裴蒙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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