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8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金州,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丽君、邓飞,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永,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宏胜,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金州因与被上诉人李志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金州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丽君、邓飞,被上诉人李志永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宏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退回上诉人贾金州。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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