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276号 |
申请执行人苗淑萍,女,1961年3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卢乃有,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苗淑萍申请执行卢乃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乃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卢乃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苗淑萍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淇滨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卢乃有已履行完毕,该案可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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