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郾民初字第00503号 |
原告余得江,男。 委托代理人刘飞。 被告娄超平,女。 委托代理人宋耀鹏。 原告余得江与被告娄超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得江及委托代理人刘飞、被告娄超平及委托代理人宋耀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得江诉称,原、被告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底生一子,现已4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吵架、打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娄超平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2005年认识,2006年开始同居,2007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3月登记结婚,从认识到结婚具有较长时间,相互了解透彻,有良好的婚姻基础,且有了爱的结晶。故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未达到法定的离婚理由,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余得江与被告娄超平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20日(农历)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9年3月2日在漯河市郾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同年12月8日生育一子余浩嘉,现已上学。孩子出生后,二人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不断。近年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并到被告单位找领导,且与原告吵闹,造成双方矛盾加剧,原告遂于2014年3月初搬出居住,同时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体贴,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创建和谐幸福之家。本案中,原、被告从相识到同居再到结婚,相处四年之久,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并育有一子,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虽近年来双方矛盾加剧,但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多加强沟通与交流,多一份信任,多一份理解,多一份支持,遇事冷静,妥善处理,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就有可能化解,二人就有可能和好,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余得江与被告娄超平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得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俊华 审 判 员 刘 晓 人民陪审员 武大毛 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成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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