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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志强诉李红纲、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孟民南初字第00109号 原告毛志强,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 被告李红纲,男,1979年4月3日出生。 被告张燕燕,女,1979年8月1日出生。 原告毛志强诉被告李红纲、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孟民南初字第00109号

原告毛志强,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

被告李红纲,男,1979年4月3日出生。

被告张燕燕,女,1979年8月1日出生。

原告毛志强诉被告李红纲、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立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纲、张燕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志强诉称,被告李红纲以购买压路机、吊车等设备暂时资金紧张为由,于2012年5月15日借原告现金2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被告张燕燕系被告李红纲妻子,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李红纲、张燕燕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

被告李红纲、张燕燕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所交证据是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毛志强现金2万元,贰万元正(20000元),李红刚,2012年5月15日。”证明被告李红纲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交证据予以采信。庭后原告出具了被告村委证明两份,证明被告李红纲和张燕燕的夫妻关系以及被告李红纲又名李红刚。

根据以上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15日,被告李红纲以购买压路机、吊车等设备暂时资金紧张为由,在原告处借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毛志强现金2万元,贰万元正(20000元),李红刚,2012年5月15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借款。被告李红纲又名李红刚,与被告张燕燕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李红纲向原告借款有被告所出具的借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燕燕与被告李红纲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张燕燕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红纲、张燕燕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毛志强借款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红纲、张燕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立树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劲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