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执字第152号 |
申请执行人杨秋风,又名杨秋凤,女,1980年3月5日。 被执行人邵爱民,男,1968年12月16日。 被执行人晋爱军,男,1972年9月11日。 被执行人闫红旗,男,1970年1月2日。 在本院执行杨秋风与邵爱民、晋爱军、闫红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爱民、晋爱军、闫红旗已按照(2013)淇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孔松涛 执行员赵东强 执行员张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关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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