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执字第159号 |
申请执行人闫炳全,男,1980年7月9日。 被执行人淇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局长。 在本院执行闫炳全与淇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淇县公安局已按照(2014)鹤民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民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宋 涛 执行员史金柱 执行员宋坤易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白树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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