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执字第150号 |
申请执行人淇县汇祥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矿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春海,男,1966年2月4日。 在本院执行淇县汇祥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春海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孔松涛 执行员赵东强 执行员张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关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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