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执字第120号 |
申请执行人王宏藻,男,1963年11月3日。 被执行人秦改林,男,1963年6月15日。 被执行人董焕祥,男,1951年12月28日。 在本院执行王宏藻与秦改林、董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改林、董焕祥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孔松涛 执行员赵东强 执行员张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关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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