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执字第118号 |
申请执行人淇县汇祥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矿生,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港田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贝贝,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淇县永盛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刘炳灿,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淇县汇祥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港田电动车有限公司、淇县永盛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港田电动车有限公司、淇县永盛机械厂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孔松涛 执行员赵东强 执行员张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关金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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