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执字第168号 |
申请执行人彭庆党,男,1969年11月4日。 被执行人张清希,男,1947年9月23日。 在本院执行彭庆党与张清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清希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宋 涛 执行员史金柱 执行员宋坤易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方新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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