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登民一初字第1187号 |
原告岳土岭,男,1954年5月6日生,汉族。 被告赵勇,男,成年,汉族。 原告岳土岭诉被告赵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土岭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土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土岭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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