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牟民初字第2422号 |
原告杨云霞,女,生于1977年10月22日,汉族。 被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闫宏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遂军,男,生于1967年7月9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霞与被告河南九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霞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云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云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云霞负担。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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