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登民一初字第2745-2号 |
原告刘月飞,女,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刘建召,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告刘苟,男,成年,汉族,住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飞诉被告刘建召、刘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月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月飞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常国建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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