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2643号 |
原告盛军卫,男,1971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晓红,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伟,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玲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军卫诉被告陈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军卫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军卫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军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盛军卫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Ο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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