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657号 |
罪犯李三骑,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武陟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三骑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被告人李三骑未提出上诉。宣判后,2012年2月21日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三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三骑于2009年12月、2010年4月,伙同他人多次以开发用地有其家的承包地为由,要挟施工方以高价往工地送石子、大沙等建材; 2010年6月份伙同他人为达到敲诈的目的,利用自己的势力,向施工方索要每回填一方土抽3元钱的要求,非法获利5800元;2010年7月被告人李三骑为达到敲诈钱财的目的,故意撕掉他人已做好的防水层,从而每平方抽取4元钱,非法获利85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3500元,余6500元未履行。 罪犯李三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三次,记功一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李三骑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三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三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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