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0)安法破字第22-1-3号 |
安阳市化轻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 本院受理安阳市化轻公司破产一案,经清算,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对安阳市化轻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终结安阳市化轻公司的破产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裴红卫 审 判 员 李建军 审 判 员 王志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超(代)
安法网11834号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