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淇滨法执字第434号 |
申请执行人胡喜庆,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爱军,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付伟林,男,1971年8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伟,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胡喜庆与被执行人王爱军、付伟林、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胡喜庆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王爱军、付伟林、李伟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胡喜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爱军、付伟林、李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胡喜庆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爱军、付伟林、李伟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窦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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