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9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喜荣,女,194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秀娟、李新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平,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瑛,邓州市司法局湍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申晔,女,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地址郑州市清真寺街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方,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邓朝远,男,该分局民警。 上诉人董喜荣因与被上诉人申平、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董喜荣委托代理人牛秀娟,申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申晔、王瑛,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委托代理人杨东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598元,退还给上诉人董喜荣。
审 判 长 安 军 审 判 员 石卫华 审 判 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 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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